本报综合 12月3日,人民银行发布消息,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、证监会、外汇局共同起草了《关于促进衍生品业务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《指导意见》),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《指导意见》明确,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协议,其价值取决于利率、汇率、商品、股权、信用和贵金属等基础资产的价值变动。衍生品通常具备以下四项基本特征:一是具有未来进行交割或行权的基础资产;二是合约需明确未来进行交割的基础资产的数量和价格,或其确定方式;三是具有明确的到期期限;四是具有明确的交割方式。
《指导意见》强调,衍生品的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。金融机构不得违反本《指导意见》规定变相开展衍生品业务。金融机构提供部分符合衍生品基本特征的产品,应当向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。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关注市场的新产品和新业务,评估是否涉及变相开展衍生品业务等情况,并相应采取有效措施。
《指导意见》以柜台对客衍生品业务为着力点,强化投资者保护。明确金融机构开展柜台对客衍生品业务,应当仅面向合格投资者,并进一步规范了相关的适当性评估、风险揭示、销售管理、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,也鼓励其参照有组织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清算等以防范风险。其中,尤其注重对个人客户的保护,要求金融机构主要面向非个人投资者开展衍生品业务,禁止银行保险机构通过柜台与个人客户直接开展衍生品交易,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提供服务须制定更为审慎的参与要求,相关的评估和销售要求也更为严格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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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机构禁违规开展衍生品业务_指导_意见_个人投资者 - 搜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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